中工网评24岁女工猝死和自愿加班_每日讯息
2023-04-28 08:18:39 来源: 中工网
今天,24岁女工刘超男疑过度劳累在宿舍猝死一事引起舆论关注,并冲上热搜。
刘超男是一名派遣工。尽管目前关于她的死因并未有法定结论,但其丈夫认为这与她长期夜班有关:刘超男每天从傍晚7点半工作到次日早上7点半。工资条显示,3月份,她的工作时长达323个小时。4月26日,与她签订派遣合同的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回应称,她属于“小时工”,多劳多得,公司并没有强制要求加班,她是“自愿加班”。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显然,派遣公司负责人的言外之意是,刘超男干的就是“小时工”的活,加班是自愿的,如果因此劳累猝死,与公司无关。
事实真的如此么?
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,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、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;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。
也就是说,即便用工单位有“生产经营需要”,职工也愿意加班,但这个加班是有限度的。即“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”,“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”。显然,刘超男的加班时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。
有人认为,法无禁止即可为。劳动法中没有规定自愿加班是违法的,那么自愿加班就不违法。实际上,“法无禁止即可为”并非绝对。特别是在涉及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的问题上,当然有例外。
如果劳动者出于个人兴趣爱好,比如对工作问题的钻研而自愿加班,且跟工资收入无关,这或可理解。但一旦加班与劳动者的收入直接挂钩,使得超时加班成为获取更高收入及待遇的条件,则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的嫌疑便难以消除。
《劳动合同法》第31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具体到此事件中,女职工为多挣钱每天不得不超时加班,牺牲的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,这是否构成“变相强迫加班”的情形呢?
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在于,所谓的职工“自愿”加班行为,对于用人单位而言,是完全可控的。凭借自己的经营管理权限,企业完全可以防止和避免这种超时加班现象。倘若企业的超时加班行为都因职工“自愿”而规避和免责,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,劳动标准和工时制度将形同虚设,劳动法律的尊严将荡然无存。
此事件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:刘超男的身份是派遣工。那么,实际用工单位的这种用工行为本身,是否合法合规呢?比如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和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,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、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。其中,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……
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。事发地的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保障执法部门已介入调查。当地工会也要旗帜鲜明地站出来重点关注,发声亮剑,认真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。
再过几天就是“五一”了,全世界的劳动者将迎来属于自己的盛大节日。“原本计划着利用假期和丈夫去上海的东方明珠打卡”的刘超男,却没能等来这一节日——令人无比痛惜!这再次警示我们,治理超时加班,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,就是“国之大者”。
“自愿”不能成为违法超时加班的挡箭牌!(中工网评论员郭振清)
(原标题:中工网评丨“自愿”不是违法超时加班的挡箭牌!)
来源:中工网
编辑:张秋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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